本帖最后由 小軟熊 于 2017-5-9 14:21 編輯
3D 打印技術逐漸成熟并被普及應用, 人們運用該技術已經打印出各類模型、樂器、整只AK47步槍、飛機零部件、電器、甚至食物。今天,這項神奇的技術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已不再是遙不可及, 商用3D 打印機售價大幅下降,在未來,3D 打印的應用前景極可能會超乎我們的想象, 并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便利和變化。
與此同時,3D 打印技術的廣泛應用亦會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新的挑戰(zhàn)。而由于國際外層空間法與知識產權法立法宗旨的不同, 在外層空間中使用3D 打印技術,將使得尚未解決的外層空間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更為復雜。接下來南極熊將基于3D 打印技術在外層空間活動中的應用前景,提出可能引發(fā)的具體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探討合理、可行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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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9 11:56 上傳
一、3D 打印機在外層空間的應用
美國科幻作家羅伯特•希克利在小說《萬能制造機》中描繪過這樣的一幅場景:人們要到太空生活需要2305 種不同的物品,但要在飛船中塞入所有東西是不可能的,幸好有一臺“萬能制造機”,只要按下按鈕,對著機器吩咐“我要硬鋁螺帽,直徑為4 英寸”,機器閘板便會緩緩打開,眼前就會赫然出現一個閃光發(fā)亮的螺帽;此外,要做出燈泡、口香糖、手表、沙拉醬等也不在話下。只要有相應的圖紙,3D 打印機就能充當小說中“萬能制造機” 的角色。今天,在太空中使用這一“萬能制造機”已不再是科幻小說,而是已經成為現實。
在外層空間使用3D 打印技術主要有兩方面的益處。第一,外層空間活動非常昂貴,每運送1 磅的器材進入外層空間就要花費1 萬美元的成本;而由于飛行器設計和發(fā)射火箭運載功能的限制,即使不計成本, 能運載進入外層空間的器材也十分有限,難以滿足宇航員在緊急時候對于空間物體,尤其是空間站進行維護和維修的需要。一旦缺乏必要的工具、零部件或設備,宇航員的工作將不得不中止,只能等待下一次發(fā)射再將貨物運至太空。3D 打印技術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很好的途徑:只要將3D打印設備和相應原料運送至空間站,宇航員就能根據圖紙將所需的物件打印出來,從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并節(jié)省成本。第二,由于在外層空間不受重力影響,這項技術在外空的運用也將徹底顛覆傳統結構設計、制造、建筑等多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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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3D 打印技術對開展外層空間活動有諸多助力,美國、歐洲空間局和中國等國家和地區(qū)已經開始著手將3D 打印技術應用于外層空間活動。2014 年9 月, 首臺試驗3D 打印機已被美國送入空間站,并于11 月25 日打印出第一件物品。但如何在進行外層空間活動的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發(fā)揮3D打印技術的作用,依然需面臨著打印材料創(chuàng)新等技術挑戰(zhàn)。然而,在外層空間開展3D 打印活動面臨的挑戰(zhàn)不僅存在于技術層面, 也存在于法律層面,尤其是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
二、外空3D 打印的知識產權問題
3D 打印技術的發(fā)展已然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了新的問題。若在外層空間中進行3D 打印,由于外層空間的特殊性,問題則變得更為復雜。
(一)3D 打印的知識產權問題
3D 打印實現了立體物體和數字信息之間的互相轉化。利用3D 打印技術可根據計算機輔助設計圖紙(Computer Aided Design,CAD)②打印出具體的實物, 這種行為可能侵犯3D 打印模型權利人的著作權或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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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D 打印可引發(fā)的著作權問題
由3D 打印引發(fā)的著作權爭端已有先例。設計師烏爾里希•施瓦尼茨(Ulrich Schwanitz)創(chuàng)作了彭羅斯三角形(Penrose triangle)的立體模型并將這一模型上傳至可供設計師直接販售不同材質3D 打印作品的Shapeways 網站。不久以后,Thingiverse 網站用戶名為artur83 用戶即向該網站上傳了彭羅斯三角形的CAD 文檔, 并聲稱這一文檔是依據烏爾里希•施瓦尼茨的設計而編輯。如此一來,任何人都能夠輕而易舉地獲得這一模型的CAD 文檔并用3D打印設備將其打印出來。
根據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在遇到著作權爭議時,網站應作為上傳者和著作權權利人之間的“信使”: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上傳文檔,但若權利人反對上傳該文件至這一網站,則可以通知網站刪除文檔;網站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后則必須刪除這一文檔,并告知上傳者;上傳者可選擇接受刪除或進行申訴;若上傳者選擇申訴,則應告知網站上傳文件并未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權;網站再將上傳者的意見告知權利人,權利人可選擇接受上傳文件未侵權這一認定或控告上傳者。施瓦尼茨于是向Thingiverse 網站發(fā)出刪除文檔的請求, 該網站也應要求刪除了文檔。盡管如此,大眾需求最終使得施瓦尼茨決定向公眾開放自己的設計并撤回了刪除文檔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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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9 12:37 上傳
在這一事件中,認定侵權需滿足兩個要件。首先,彭羅斯三角形模型受著作權保護;其次,編輯CAD 文檔的行為侵犯了原物體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第一個前提的驗證較容易,在有著作權法的國家?guī)缀醵加芯唧w的法條或大量的案例設定標準來衡量一個物體是否滿足受著作權保護的條件。而第二個前提是否能滿足,則取決于該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復制”。傳統著作權法上的“復制”是指將作品從二維向三維轉化。該轉化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的“復制”,很多國家著作權法予以肯定。但中國著作權法對此未做明確規(guī)定。3D 打印行為與傳統意義上的“復制”以及某些國家著作權法中所肯定的從二維到三維的復制有所不同。
盡管3D 打印復制了“模型”或“設計”等智力成果,但由于3D 打印出的實物會因打印使用的材料不同而各異,而“使打印物品質量之間有著重大或本質區(qū)別”, 因此,“對于3D 打印而言,其復制的仍然只限于傳統著作權‘復制’表達形式,而非打印后形成的實物”。總之,不能籠統地認為3D 打印是著作權法上的“復制”,而應將其看成是著作權法上的“復制”與一般意義上的“制造”兩個行為的融合!33-34 可見,在何種情況下3D 打印構成“復制”而侵犯著作權的問題仍有待解決。為了平衡權利人的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知識產權法均設有限制權利人權限的制度,在著作權法中即表現為“合理使用”。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10 條對“合理使用”進行了規(guī)定,認可“引文”、為“教學解說”等目的使用作品的行為不侵犯著作權。因此,“合理使用”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其范圍只限于無形的知識產權。而3D 打印出實物既涉及無形財產又涉及有形財產,即使該行為是為個人使用且并非出于商業(yè)目的而做出,將其納入“合理使用” 的范疇仍將嚴重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
因此, 不應籠統地將3D 打印行為認定為“合理使用”,而應區(qū)分不同的狀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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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D 打印引發(fā)的專利問題
若未經權利人許可根據受專利法保護物體掃描或編為CAD 文檔,直接3D 打印出物品或將該文檔上傳至公共網絡平臺,則可能面臨著專利侵權訴訟。美國法區(qū)分了專利直接侵權和專利間接侵權,似乎更有利于調整3D 打印的問題。依據美國專利法,專利直接侵權指“任何人在美國境內,在專利期限內,未經許可而制造、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受專利保護的發(fā)明”的行為;而專利間接侵權的行為則包括:
第一, 積極引誘和教唆他人侵犯專利權;
第二, 許諾銷售或銷售受專利權保護的機器的組件、制造品、物品的組合或合成物,或許諾銷售或銷售專利方法中使用的材料或設備,
若上述物品構成該發(fā)明的重要部分,而且明知上述物品是為用于侵害專利權而特別制造或特別改造,也明知上述物品并不是用于基本不構成侵害用途的生活必需品或商品。因此,3D 打印可能涉及的專利直接侵權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經權利人許可依據受專利保護的物體編出CAD 文檔并據此3D 打印出物品, 則文檔的編輯者為專利直接侵權人;
(2)網站依據他人上傳CAD 文檔打印出物品出售給消費者,則該網站的行為構成專利直接侵權;
(3)消費者自行在網站上下載CAD 文檔打印出物品,則消費者是直接專利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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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在上述第(2)、第(3)種情形下,文檔的編輯者并未親自打印出物品而構成專利直接侵權, 但其行為可能構成美國專利法中的“引誘”侵權等間接侵權行為;同樣,在上述第(3)種情況中,網站也面臨著因間接侵權而被起訴的風險。在美國,雖然3D 打印涉及的專利權問題似乎已能適用現有的法律, 但在實踐中依然存在著大量問題, 從而引發(fā)大量的法律訴訟,且難以保障專利權人的權益。因此現行專利法仍有待修訂[4]。這些問題同樣存在于其他國家。對于未引入間接侵權理論的國家,3D 打印專利侵權的認定則更加困難。
(二)外空3D 打印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挑戰(zhàn)
在外層空間使用3D 打印已被各空間強國列入議程。未來,進入外層空間的宇航員與太空游客可能在外層空間中進行創(chuàng)作、編輯CAD 文檔,也可能從各類網站下載CAD 文檔并在外空中打印出物品。由于外層空間具有由國際空間法確立的特殊法律性質,與地球上各區(qū)域有本質區(qū)別,因此這些活動均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新的沖擊。如宇航員或太空游客在外層空間向某網站上傳受著作權或專利保護物品的CAD 文檔,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若是,侵權行為發(fā)生地該如何認定? 又如宇航員或太空游客在外層空間大量3D 打印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物品,是否構成侵權? 若是,又應依據哪國法律處理? 要解決這些外層空間3D 打印知識產權問題, 其核心在于有效協調國際空間法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沖突。
1. 外空活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挑戰(zhàn)
國際空間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其基本原則由1967 年1 月27 日《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以下簡稱《外空條約》)、1968 年4 月22 日《營救宇宙航行員、送回宇宙航行員和歸還發(fā)射到外層空間的物體的協定》、1972 年3 月29 日《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1975 年1 月14 日《關于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以下簡稱《登記公約》)以及1979 年12 月5 日《關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這五大國際條約所奠定。這些條約確立了外層空間的法律性質。根據國際外層空間法,外層空間,包括其中的所有天體,不屬于任何一個國家,并且國家也不能對這些區(qū)域主張主權,對外層空間以及包括月球在內的所有天體的開發(fā)和利用都應以所有國家的共同利益為目的。由此可見,外層空間的法律性質與領土、領空等處于一個國家直接管轄之下的區(qū)域的法律性質有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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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際空間法相對,知識產權法屬于私法的范疇。盡管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智力成果種類繁多,但是所有的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與外層空間“無主權”狀態(tài)之間的沖突是外空知識產權保護困難的根源所在。在領土、領空等國家具有絕對權力的區(qū)域中,國家能夠以法律形式對其主權范圍內的人、物和其他權利進行保護。但在外層空間中,國家的主權無法得以延伸,因而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很難實施。
2. 實現外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一些基本原則。盡管這些國際公約均未明確規(guī)定外空知識產權的問題,但設立的基本原則對于締約國的外空知識產權保護也有效力。除了基本原則之外,公約中有些規(guī)定與外層空間活動亦有緊密聯系,其中最為主要的有三項規(guī)定:《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5 條之三中對于交通工具臨時過境的規(guī)定;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第8 條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guī)定;《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5條(A)(2)中有關強制許可的規(guī)定[6]。盡管國際知識產權法的原則和一些特殊規(guī)則可適用于外空知識產權的保護,但一方面,可適用的規(guī)則太少;另一方面,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較為特殊,國際知識產權法的普遍性規(guī)定并沒有針對性。因此,總的來說,知識產權法并不能為知識產權法與外層空間法之間沖突的調解提供良好的渠道。
盡管外層空間以及其他的天體從法律性質上看均屬“非交易地”,但是人類進行外層空間活動必然會通過一定的媒介, 即空間物體才能得以實現。根據國際空間法,空間物體與國家管轄權之間有著重要聯系。《外空條約》第8 條規(guī)定:“凡本條約締約國為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登記國者,對于該物體及其所載人員, 當其在外層空間或在某一天體上時,應保有管轄權和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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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國家應對其登記的空間物體和該空間物體上的人行使管轄權和控制權,而無論相關外空活動是政府活動還是非政府的活動。國際空間法賦予空間物體登記國以管轄權,而登記國一般應是空間物體的發(fā)射國或發(fā)射國之一。根據《登記公約》,“發(fā)射國”指“一個發(fā)射或促使發(fā)射空間物體的國家”或“一個從其領土上或設備發(fā)射空間物體的國家”, 若一項外層空間活動中有數個符合條件的發(fā)射國,則由各發(fā)射國共同決定應由哪個國家對此項活動涉及的空間物體進行登記?傊鈱涌臻g法將空間物體以及其中的人員以登記的方式與國家管轄權聯系起來,這為解決知識產權法地域性的特點與外層空間特殊法律地位之間的沖突提供了一條化解途徑。
國際公法上的國家管轄權指對于涉外問題,國家以立法、司法、執(zhí)法等形式調整或影響相關人、物、行為或事件的權利,包括立法管轄權和司法管轄權兩類。只要國際管轄問題得到肯定,則爭端應“由管轄國何地、何類及何級法院受理,純粹是一國國內法的問題, 應按照該國的司法制度來決定”。若一國國民在另一國登記的空間物體中為侵犯知識產權之行為,導致登記國管轄權與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之間的沖突,則可依據國際私法規(guī)則處理該知識產權糾紛9-10。一般來說,選擇準據法的依據并非為侵權行為地,而是侵權結果地。因此,若侵權結果發(fā)生在地球上,則可根據侵權結果地法律來解決糾紛。若侵權行為及結果均發(fā)生在空間物體上,則應結合空間法規(guī)則來判斷準據法。
三、中國應對外空3D 打印知識產權問題的對策
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并未涉及外層空間活動,關于外空3D 打印的規(guī)范更是缺乏。根據前面的分析, 解決外空3D 打印的知識產權問題可分為兩個步驟:首先解決管轄權問題,然后修訂具體知識產權法律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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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管轄權
中國于2001 年2 月8 日專門發(fā)布了《空間物體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下同),但其中存在諸多問題。首先,無法認定外層空間登記活動的管理機構。經過2008 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負責空間物體登記的國防科工委已不復存在。盡管目前實際上是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yè)局代替國防科工委來行使管理空間物體登記的權利, 但這項權利并無任何法律文件作為依據。因此,需要明確國家國防科技工業(yè)局作為空間物體登記制度管理機構的地位。其次,重要概念界定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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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管理辦法》第2 條對“空間物體”的界定排除了意圖發(fā)射進入外層空間的各類物體,范圍較窄;谥袊妫瑧m當擴大該定義的范圍,使中國對能實際管理和控制的物體行使管轄權。最后,《管理辦法》第8 條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發(fā)射的空間物體的所有者為其他國家政府、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時,應由承擔國際商業(yè)發(fā)射服務的公司進行國內登記。”聯合國大會2007 年12 月17日第A/RES/62/101 號決議《關于加強國家和國際政府間組織登記空間物體的做法的建議》建議各國在實踐中選擇最為合適的發(fā)射國對空間物體進行登記。可見《管理辦法》中的規(guī)定與國際層面關于確定登記國的意見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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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從實踐來看,《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過寬,不符合“必要性”原則。若中國企業(yè)僅為其他國家在中國領土上提供發(fā)射服務而不對發(fā)射進入外層空間的物體進行實際監(jiān)控,則這樣的登記毫無必要,亦無必要主張對該物體的管轄權,因為中國難以承擔對其進行管控的義務。因此,應修訂《管理辦法》第8 條以免除中國企業(yè)在這類情況下的登記義務, 如此中國則只需對與中國有直接、緊密關系的空間物體進行登記并進而行使管轄權。綜上可知,只有完善中國的登記制度,才能合理解決管轄權的確定問題,從而使中國在外空知識產權爭端中占據有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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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知識產權法
從適用范圍來看,已有國家立法將相關外空專利問題納入本國專利法管轄范圍中。如美國專利法35U.S.C.§105 規(guī)定:
1. 任何在美國管轄或控制之下的外空物體或其組成部分上創(chuàng)造、使用和出售之發(fā)明,都應為本標題之目的而被認為是在美國境內被創(chuàng)造、使用和出售,除非相關空間物體或其組成部分是被特別確定的或通過美國參與的國際條約進行確定的,或該空間物體或其組成部分是經另一國家依據《關于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進行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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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美國和另一國家通過國際條約做出了相應約定,則經該另一國家依據《關于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進行登記的外空物體或其組成部分上創(chuàng)造、使用和出售之發(fā)明,應被認為是符合本標題之目的而在美國境內被創(chuàng)造、使用和出售。由此,美國法將“任何在美國管轄或控制之下的外空物體或其組成部分上創(chuàng)造、使用和出售之發(fā)明”視同為“在美國境內被創(chuàng)造、使用和出售”,從而將專利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處于其管轄權之下的空間物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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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則依據2008 年《空間活動法》修訂了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611-1 條和第L613-5 條,將“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及其他星體上、或根據1967年1 月27 日《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外層空間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而處于本國管轄權的空間物體內或空間物體上所創(chuàng)造的或使用的發(fā)明”納入到了可受專利保護的工業(yè)產權范圍內;但“因擬從法國發(fā)射進入外層空間而進入法國領土的物體”, 即使其中包含大量受法國法保護的專利,亦不構成專利侵權。
可見,發(fā)達國家在制定完備的國內外層空間法的同時,也對于知識產權法,尤其是專利法進行了相應的修訂以與之配套。結合目前歐美國家外空知識產權保護立法以及中國外空活動的發(fā)展狀況和前景,似無必要為外空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單獨立法,而僅需擴大中國《專利法》的適用范圍,在《專利法》中增設法條將外空發(fā)明納入專利法的保護范疇[12]。但過于嚴格的專利保護會影響我國航天企業(yè)在國際發(fā)射服務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在擴大《專利法》適用范圍的同時,需要增加類似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613-5 條的權利限制條款, 以避免擬從我國發(fā)射進入外空的“臨時過境” 物體與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專利之間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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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在外空使用3D 打印技術具有誘人的前景,兼具潛在的商機和軍事利益,對中國拓展外層空間活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故過于嚴苛的外空3D 打印知識產權制度將會對外空3D 打印技術的創(chuàng)新和應用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在著作權保護方面,建議將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的范圍延伸至外層空間活動。中國《著作權法》第22 條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的情況,其中包括“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可見將中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外層空間活動已然具備一定的基礎。盡管目前中國載人航天活動由政府主導, 宇航員在太空中3D 打印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在多數情況下屬于公務行為,但亦不能排除宇航員出于個人原因而打印。此外,根據全球載人航天活動發(fā)展現狀,越來越多的人將以“太空游客”的身份進入太空,中國難免受到這一趨勢的影響,未來亦可能有太空游客通過中國的載人航天活動進入外層空間3D 打印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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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具體設定外層空間3D 打印“合理使用”的范圍時,需對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建議僅將政府機構派出的宇航員為履職而3D 打印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納入到“合理使用”的范疇中,而其他情況則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guī)則。中國《專利法》第6 章確立了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制度。第49 條規(guī)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況或者非常情況時, 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敝袊壳暗妮d人航天活動中若涉及到3D 打印, 似乎可以套用上述規(guī)定而免于涉及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但基于與著作權法修訂意見同樣的原因,建議明確將政府主導的載人航天活動為執(zhí)行任務而打印受專利權保護物品的行為認定為“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適用《專利法》第49 條關于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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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類從事外層空間活動的發(fā)展走勢,在外層空間中使用3D 打印技術已成必然。盡管3D 打印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巨大的沖擊,但對于在外空使用3D 打印技術來說, 解決相關爭端的前提依然是解決管轄權的問題。只有確定了管轄權,才能進而確定爭端適用的實體法規(guī)范。因此,對于中國現階段而言, 無論從載人航天活動發(fā)展本身來看,還是從在外層空間應用3D 打印技術所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來看,首先,應完善現行的空間物體登記制度。其次,應明確擴大相關知識產權法的適用范圍,以保證其對發(fā)生在外層空間的知識產權爭端的適用性。再次,在具體的規(guī)范上,應當考慮到發(fā)展3D 打印技術和知識產權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并與我國載人航天活動的發(fā)展總策略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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